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19〕3805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3199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橋頭鎮(zhèn)務工,戶籍所在地為重慶市潼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零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喝酒后駕駛粵S07****小型轎車途經本市橋頭鎮(zhèn)宏達三街路段時,與被害人嚴某某駕駛的粵L00****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唐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為259.49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經認定,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身份材料等書證,被害人嚴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無視國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唐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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