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經開檢公訴刑訴〔2020〕577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0231981********,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浙江**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路**號,現住杭州市下城區(qū)**居**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夜間,被告人唐某某飲酒后駕駛浙A4****雷克薩斯牌小型普通客車從杭州市江干區(qū)七格路的老淳安飯店附近出發(fā)上路行駛,途徑七格路、盛安路、海達南路。當日22時05分許,當其駕車沿海達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銀沙路叉口以北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吸檢測其酒精含量140.7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后經血液檢驗,確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現場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過情況說明、網上信息查詢、車輛信息、駕駛信息、居民身份證、血樣流轉單、鑒定意見通知書、通話記錄;
2.證人證言:證人沈某某、熊某某、何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光盤。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宗昊淵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775714****);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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