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湛開檢一部刑訴〔2020〕Z54號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61977********,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市轄區(qū),住廣東省湛江市市轄區(qū)**路**號****花園**幢**單元****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定管轄的規(guī)定,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李子丹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飲酒后駕駛粵A3****號小型轎車在湛江市市轄區(qū)上坡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02時20分許途經上坡東路銀地綠洲小區(qū)路段時被在該路段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查獲。經偵查機關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含量為180mg/100ml。后偵查機關提取唐某某的血樣并送檢,經廣東申正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唐某某血液樣中檢測出乙醇的濃度為192.1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3.證人唐某華、彭某牛的證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廣申司鑒所[2020]毒檢字第002號;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容鹢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