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巴州檢一部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011981********,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住巴中市巴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2時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唐某某違反疫情防控管理有關規(guī)定,在其位于巴中市巴州區(qū)水寧寺鎮(zhèn)枇杷村2組3號的家中邀請表兄魏某某一起聚餐、飲酒。同日下午16時許,唐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陜A*****的小型普通客車,搭載鄰居唐某某從水寧寺鎮(zhèn)枇杷村2社出發(fā),往平昌縣駟馬鎮(zhèn)方向行駛至水寧寺鎮(zhèn)龍燈街時,被執(zhí)勤民警擋獲。經(jīng)檢驗,在唐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8.2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到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等書證;證人魏某某、唐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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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馬春梅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8228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卷內(nèi))。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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