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2951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23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路**段**號,住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鎮(zhèn)**路**號**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中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1日被中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中江縣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分別于2020年3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2020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2020年4月22日左右一天晚上,三次容留吸毒人員劉某某在其居住的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鎮(zhèn)**路**號**小區(qū)**棟**單元**室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毒品“冰毒”)。
另查明,2020年8月19日,中江縣公安局龍華派出所將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唐某某抓獲歸案,詢問中,唐某某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辨認、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兩年內(nèi)三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體健康,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凱
檢察官助理:劉先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中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捌拾伍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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