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0〕240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3231984********,漢族,中專文化,山東省乳山市**飼料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沂源縣**鎮(zhèn)**村**號,現住沂源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導致的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上10時許,在南麻大街南邊的熱火朝天飯店東邊馬路,被告人唐某某與被害人秦某某因行車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將被害人秦某某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秦某某右外腳踝骨折。經鑒定,被害人秦某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沂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元華
檢察官助理:張照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山東省沂源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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