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1210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公民身份號碼510702194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四川省江油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唐某某攜帶西瓜刀、尖刀各一把巡查其子承包的江油市龍鳳鎮(zhèn)豐收村豐收水庫。稍后,唐某某發(fā)現(xiàn)有人未經(jīng)許可在該水庫釣魚,正在釣魚的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發(fā)現(xiàn)有人巡查,隨即逃離。唐某某走到未及離開的薛某丁身后,右手持西瓜刀砍向薛某丁肩部,西瓜刀滑脫掉入水中。薛某丁站起轉身推倒唐某某,唐某某左手從其左邊褲包內抽出尖刀捅向薛某丁腹部。薛某丁逃離,后被薛某乙、薛某丙等人送醫(yī)治療。經(jīng)鑒定,薛某丁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20年2月12日,唐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從唐某某處扣押西瓜刀、尖刀各一把及魚竿二根、漁網(wǎng)一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唐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海燕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款物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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