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中檢一部刑訴〔2021〕19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11997********,漢族,初中一年級肄業(yè),無業(yè),住湖南省中方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中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中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到中方縣**村**組,采取翻墻入院后翻窗入室的方法進入被害人潘某某家中,共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5670元、華為平板電腦2臺、背包1個。經估價,被盜的2臺平板電腦共計價值3600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家門口被公安民警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2.被害人潘某某、曾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指認、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方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斌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羈押于懷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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