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區(qū)某某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23200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鎮(zhèn)**村**號。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中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中某某通過使用他人微信賬號、淘寶賬號,在閑魚網(wǎng)上注冊網(wǎng)店,發(fā)布有低價蘋果正品手機售賣的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以微信或支付寶付款,再郵寄給被害人無法使用的“山寨”手機,待被害人發(fā)現(xiàn)被騙要求退貨時,便拉黑被害人,以此方式分別詐騙我市被害人杜某敏人民幣2000元、被害人李某磊人民幣25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中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破案后,贓款未繳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豐裕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中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中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至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某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中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視聽資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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