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公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3211974********,漢族,小學文化,住漢中市南鄭區(qū)梁山鎮(zhèn)*村*組*號,農(nóng)民。該唐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逮捕。此前未受過刑事處罰。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1驹河?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兩次退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間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前往西雙版納,通過“老陳”(未到案)在緬甸購買毒品冰毒100克后返回南鄭,后在網(wǎng)上購買冰毒輔料250克,并將部分輔料加入冰毒中。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波將其購買的毒品冰毒以1600元5克的價格,先后22次賣給杜某,共計125克,非法獲利40000元。另外,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還多次將其購買的毒品冰毒賣給王某(另案處理)。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唐某駕駛魯VM****號豐田越野車前往云南西雙版納準備偷渡至緬甸購買毒品進行販賣。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唐某與緬甸“老陳”(未到案)聯(lián)系后,“老陳”派司機將唐某的魯VM****汽車先開至緬甸,隨后,唐某在中緬邊境偷渡時被云南省勐??h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抓獲后遣返。2019年10月5日中午,老陳派司機將魯VM****汽車開回西雙版納某酒店唐某的住處,并告知唐某車內(nèi)有170克冰毒,每克價格60元,但讓其到家后方可告知藏匿毒品點并驗貨付款。唐某接到車后連夜回南鄭,2019年10月6日上午途徑南鄭區(qū)喜神壩公安檢查站時被公安南鄭分局民警查獲。辦案民警在唐某駕駛的魯VM****豐田越野車車內(nèi)檔桿箱處查獲一包疑似毒品可疑物,后經(jīng)拆包稱重疑似毒品可疑物重177.47克,取樣送檢鑒定后,毒品檢驗結果為: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送檢的從魯VM****號豐田越野車檔桿箱內(nèi)查獲的可疑毒品樣品LH2019-1095-1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3.85%。
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檢查筆錄,毒品稱重、取樣筆錄及告知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載卷。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多次販賣毒品冰毒,情節(jié)嚴重;并運輸毒品冰毒177.47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中市南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輝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羈押在南鄭區(qū)看守所;
2.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訊問視頻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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