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公訴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902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某某區(qū),住玉林市福綿區(qū)**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貸款詐騙罪,經玉林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28日由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經興業(yè)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2月初,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無法在銀行正常申請貸款,找到梁某某(另案處理)商議貸款,在梁某某的安排下,唐某某與蔡某某(另案處理)假扮夫妻,冒充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虛假居住房屋,協(xié)助梁某某等人偽造結婚證等虛假材料,各向廣西某某互聯(lián)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公職人員消費貸款15萬元,同時向廣西某某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請擔保,蔡某某與唐某某共騙取貸款30萬元,事后唐某某分得4.5萬元人民幣現金,貸款到期后未償還上述貸款。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主動到玉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目前已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共154000元人民幣,并已取得了廣西某某企業(yè)融擔保有限公司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貸款及擔保材料、刑事諒解書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唐某某、蔡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證言:張某某的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金融機構貸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唐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釗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福綿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村某某片。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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