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1228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323198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全州縣**鄉(xiāng)**村**號。2011年1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2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唐某某在寧??h長街高速五標段施工區(qū)域,駕駛浙B0****紅色重型自卸貨車自北向南駛入龍山村附近隧道,因未注意前方路況并采取措施不及時,車輛左側與隧道內(nèi)行人施某甲發(fā)生碰撞,致施某甲當場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某報警并在原地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害人家屬已獲得賠償并對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表、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調(diào)解協(xié)議、調(diào)解書、監(jiān)控截圖、車輛信息、駕駛人信息、從業(yè)資格證等;
2、證人胡某某、施某乙、楊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尸體檢驗鑒定報告;
5、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報警錄音。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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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曾國祥
?????????????????????????檢察官助理:王婉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寧海
2、本案案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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