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檢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301965********,苗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靖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靖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得到一支射釘槍改裝的槍支,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
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得知公安機關正在收繳槍支,便主動向靖州公安局**派出所所長發(fā)信息,稱自己家中放有槍支。次日,靖州縣公安局派員赴唐某某家,被告人唐某某將一支射釘槍改裝的槍支及4發(fā)射釘彈上繳。經鑒定,這支射釘槍改裝的槍支認定為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戶籍資料、扣押決定書、到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書;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反我國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由于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因此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可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伍先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公安偵查案卷及證據(jù)材料2冊,檢察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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