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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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檢刑檢刑訴〔2020〕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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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21984********,漢族,初中文化,原鹽城**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住鹽城市亭湖區(qū)**廣場**號樓**室。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東臺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0221994********,漢族,中專文化,原在鹽城**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打工,現(xiàn)在鹽城**公司打工,出生地和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濱??h,住鹽城市亭湖區(qū)**名邸**號樓北側平房**號。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于2011年7月13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罰款200元;曾因毆打他人,于2011年10月11日被濱??h公安局罰款500元。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東臺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81986********,漢族,中專文化,原在鹽城**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打工,現(xiàn)在鹽城**公司打工,出生地和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qū),住江蘇省鹽城市鹽南高新區(qū)**路民房**幢**室。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東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涉嫌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等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等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等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唐某甲等人,聽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唐某甲為謀取非法利益,相繼糾結被告人黃某某、杜某某與其一起實施非法放貸業(yè)務,于2017年1月成立“鹽城**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唐某甲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共同非法實施“套路貸”活動,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唐某甲負責物色符合條件的被害人并策劃、指揮全部犯罪、管理資金,被告人黃某某負責辦理房產抵押、公證手續(xù)和催收債務,被告人杜某某負責催收債務。期間,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通過簽訂虛高的借條等方式虛增債務,采用砸門、威脅等方式討要債務,侵犯他人財產權利,擾亂被害人及其親屬正常生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單獨或共同詐騙作案2起,騙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4.83萬元,共同非法獲利14.78萬元;其中被告人唐某甲參與全部詐騙作案,被告人黃某某、杜某某參與詐騙作案1起,騙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53萬元;另外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共同敲詐勒索3起,敲詐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49.09萬元,共同非法獲利30.955萬元;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共同實施尋釁滋事罪犯罪1起,共同實施違法行為3起,任意毀損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380元。另被告人唐某甲單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起,數額計價值人民幣57.3537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查封了唐某甲鹽城市鹽都區(qū)**街道辦事處**莊**組**苑**幢**室。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詐騙
1.2016年5月,馬某某介紹王某甲向被告人唐某甲借款,被告人唐某甲聯(lián)系出資人借款50萬元給王某甲,唐某甲為非法占有王某甲錢財,哄騙王某甲將部分資金放在唐某甲處用于放高利貸借給他人幫王某甲賺錢,王某甲信以為真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由唐某甲操作。2016年5月27日晚,唐某甲至其朋友萬元處通過POS機刷走王某甲卡中人民幣10.3萬元,后過了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唐某甲對王某甲謊稱該筆借款無法收回未予歸還。被告人唐某甲詐騙被害人王某甲10.3萬元,非法獲利10.25萬元。
2.2017年6月1日,被害人王某乙至被告人唐某甲公司借款2萬元,雙方約定10天一個還息周期,每期還息0.16萬元,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看王某乙急需用錢,以行規(guī)為由要求王某乙寫下雙倍借條,唐某甲通過支付寶轉賬4萬元給王某乙,扣除服務費、保證金等費用計0.45萬元,要求王某乙將2.45萬元轉賬給黃某某,黃某某將2.45萬元轉賬給唐某甲。王某乙實得1.55萬元。2017年6月1月至當年9月19日,王某乙還款11期利息共計1.76萬元錢,期間另因王某乙兩次推遲還款,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向王某乙索要違約金0.12萬元。
2017年9月底,唐某甲為惡意壘高王某乙的債務,指使黃某某、杜某某以“試試王某乙是否有能力還款”為由向王某乙討要借款2萬元本金,并告知王某乙還款后仍將繼續(xù)借錢給王某乙,王某乙當晚向其朋友借款籌齊2萬元還給杜某某、黃某某,杜某某將2萬元本金交唐某甲,后王某乙再向唐某甲借款2萬元用于還朋友借款,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利用王某乙急于用錢心理,以“服務費”為由扣除王某乙0.9萬元,王某乙實際僅得1.1萬元,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將王某乙的利息漲至每10日0.2萬元。王某乙償還4期利息0.8萬元后,無力還款。后唐某甲持4萬元虛高借條到鹽都法院起訴,并申請法院將王某乙名下位于鹽城市市區(qū)**城**幢**室的房產保全,以此逼迫王某乙還款4萬元。
2018年3月26日王某乙請其朋友楊某某出面與唐某甲協(xié)商后還款2.5萬元給唐某甲得以清賬。
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共同詐騙王某乙人民幣4.53萬元,共同非法獲利4.53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如實供述了詐騙罪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民事起訴狀、借款協(xié)議、轉賬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萬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證人嚴某某等人的辯認筆錄;
6.電子數據轉賬交易記錄。
(二)敲詐勒索
1.2016年5月,馬某某介紹王某甲向被告人唐某甲公司借款50萬元,唐某甲聯(lián)系出資人借款50萬元給王某甲,約定月息1.5%。唐某甲要求王某甲支付了手續(xù)費、保證金等各種費用6.5萬元。王某甲以其鹽城市區(qū)**園**幢**室的房產做抵押,簽訂了借款合同,辦理了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房產抵押和借款公證等。馬某某幫王某甲還利息3萬元給唐某甲后未繼續(xù)給付,后唐某甲向王某甲催要利息。
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2日向唐某甲兩次借款合計1.5萬元未打借條,為惡意壘高王某甲債務,被告人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找王某甲打一張10萬元借條。
后唐某甲帶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憑兩張借條共計60萬元到王某甲家中向王某甲討要債務,唐某甲等人以去法院起訴等方式相威脅,王某甲家人被迫于2017年2月交付唐某甲56.8萬元現(xiàn)金得以清賬。
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共同敲詐勒索王某甲人民幣14.8萬元,共同非法獲利6.115萬元。2019年唐某甲因聽說王某甲家人要對其進行舉報,退給王某甲母親3.8萬元。
2.2017年5月,被害人張某甲向被告人唐某甲公司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周期1年,月息1.5%,扣除砍頭息、服務費等費用2萬元,張某甲實得8萬元,張某甲以其鹽城市區(qū)**花園**幢**室房產抵押,唐某甲指使黃某某為該房產辦理80萬元他項權證和借款公證手續(xù)。
2017年6月,被害人張某甲再次向唐某甲借款20萬元,唐某甲將此次借款月息提升至5%,扣除服務費、砍頭息等費用3.6萬元,張某甲實得16.4萬元,同時唐某甲指使黃某某帶張某甲辦理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
2017年7月,被害人張某甲再次向唐某甲借款10萬元,唐某甲將此次利息提高至每十天利息4000元,扣除砍頭息、服務費等費用1.7萬元,張某甲實得8.3萬元。
2017年9月,被害人張某甲因認為唐某甲借款利息過高,要求提前還款,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肆意認定張某甲違約,以將張某甲后來兩次借款的事告訴張某甲妻子為由相威脅,逼迫張某甲必須一次性還款54萬元,唐某甲等人明知張某甲不愿讓其家人知道其在外欠債的事情,唐某甲還帶領杜某某、黃某某至張某甲家小區(qū)門口威脅張某甲要告知其家人其在外欠債情況,張某甲被迫還款48萬元。期間,張某甲向唐某甲支付利息合計7.95萬元。
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共同敲詐勒索張某甲人民幣23.25萬元,共同非法獲利18.6萬元。
3.2017年6月,被害人劉某某向被告人唐某甲公司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周期1年,月息1.3%,扣除砍頭息、服務費等費用4.58萬元,劉某某實得35.42萬元,而被告人唐某甲給出資人于某某的月息是1.5%,劉某某以其鹽城市區(qū)**花園**幢**室房產作抵押,唐某甲指使黃某某帶劉某某辦理他項權證、借款公證、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等手續(xù)。
2017年11月劉某某再次向唐某甲借款,唐某甲指使由杜某某借款4萬元給劉某某,扣除砍頭息、服務費等費用1萬元,劉某某實際到手3萬元,后黃某某帶劉某某辦理了3萬元他項權證給杜某某。
2018年2月,劉某某要求提前還款,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肆意認定劉某某違約,以不解押其房產抵押權相威脅,逼迫劉某某除本金外多支付給唐某甲違約金1.3萬元。
期間,劉某某共向唐某甲支付8個月的利息合計4.16萬元。
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共同敲詐勒索劉某某合計人民幣11.04萬元,共同非法獲利6.24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罪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借款協(xié)議、房屋買賣全權委托書、轉賬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嚴某某、夏夏、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張某甲、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被害人王某甲、張某甲、劉某某、證人賈某某等人的辯認筆錄;
6.視聽資料出警錄像、電子數據轉賬交易記錄。
(三)尋釁滋事
2017年1月10日,李某某至被告人唐某甲經營的“鹽城**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借款10萬元,被害人唐某乙系擔保人。后因李某某、唐某乙均無法聯(lián)系,2017年3、4月間,被告人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先后4次至被害人唐某乙位于鹽城市區(qū)**城**幢**室等住處,以油漆噴字、砸門等方式滋擾唐某乙和其家人,脅迫唐某乙還錢,任意毀損財物計價值人民幣338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到鹽城市區(qū)**豪庭**樓**室被害人唐某乙姐姐住處,后杜某某、黃某某在門上貼了一張紙,內容為“唐某乙欠債還錢”。
2.2017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到鹽城市區(qū)**城**幢**室被害人唐某乙家用油漆噴字和砸門,后杜某某、黃某某在唐某乙家門上和墻上噴“唐某乙欠債還錢”之類的字,并用汽車方向盤鎖將唐某乙家門砸壞。經鑒定,該門的損壞價值人民幣3380元。
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到鹽城市區(qū)**城**幢**室被害人唐某乙家用油漆噴字,后杜某某、黃某某在唐某乙家門上噴“唐某乙欠債還錢”之類的字。
4.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到鹽城市區(qū)**豪庭**樓**室被害人唐某乙姐姐住處用油漆噴字,后杜某某、黃某某在該住宅門上噴“唐某乙欠債還錢”之類的字。
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如實供述了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借款協(xié)議、房地產抵押合同、轉賬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唐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被害人唐某乙的辯認筆錄;
6.電子數據轉賬交易記錄。
(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1.2017年2月17日,嚴某某到張某乙(已判決)鹽城市**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借款60萬元,并用其鹽城市**花園**幢**室的房產作抵押,簽訂了借款合同,辦理了他項權證和房產全權委托公證書,扣除費用后,嚴某某實際得款56.4萬元,后支付利息1.8萬元。
2017年3月1日,張某乙將此房屋以80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某甲,并過戶至唐某丙名下。2017年6月,被告人唐某甲明知該房產系張某乙詐騙所得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并將該房產以89萬元的價格轉賣給王某丁。
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人民幣104.8萬元,張某乙詐騙金額計人民幣50.2萬元,唐某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計人民幣50.2萬元,非法獲利5萬元。
2.2016年9月8日,陳某乙到張某乙鹽城市**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借款20萬元,張某乙要求陳某乙還款,陳某乙歸還了2萬元,雙方協(xié)商由陳某乙用其妹妹陳某丙、妹夫張某丙名下鹽城市區(qū)**家屬**住宅區(qū)**幢**室的房產作抵押,張某乙再借給陳某乙3萬元,約定借款總額25萬元,月息1.5%,期限6個月,簽訂了借款合同,辦理了他項權證和房產全權委托公證書。陳某乙共支付利息和服務費合計人民幣4.05萬元。
2016年9月19日,張某乙等人歸還出資人款項并墊付該房屋房貸33963元,以上述房屋為抵押向王某丙借款25萬元,并將該房屋過戶至王某丙名下。2017年7月,被告人唐某甲明知該房產系張某乙詐騙所得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并將該房產以20萬元賣給朱某某。
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人民幣27.5萬元,張某乙詐騙金額計人民幣7.1537萬元,唐某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計人民幣7.1537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實供述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書證;
2.證人陳某丁、尹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東臺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5.證人陳某丁、尹某某、王某丁的辯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黃某某、杜某某共同非法實施“套路貸”活動,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共同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采用威脅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共同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與唐某甲共同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采用威脅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共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甲等人為實施詐騙、敲詐勒索而支付給各被害人的本金系供犯罪所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莉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杜某某、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3冊。
????3.被告人唐某甲被查封財產:鹽城市鹽都區(qū)**街道辦事處**莊**組**苑**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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