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邛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31197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鎮(zhèn)**村**組**號。2006年6月2日因犯搶劫罪,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0年1月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31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鄉(xiāng)**家園**號**棟**單元**樓**號。2016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邛崍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處罰款1800元,2018年8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浦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邛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8時許,吸毒人員陳某某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購買200元冰毒,并將200元微信轉賬給王某某,隨后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妻子駕車搭載其來到蒲江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喻某某家中,向喻某某購買價值200的冰毒1小包。在購得冰毒后,王某某分出了部分進行吸食,后于當日18時40分許,由妻子駕車搭載其到邛崍市臥龍鎮(zhèn)金龍社區(qū)7組318線路邊一垃圾池旁,通過車窗將剩冰毒販賣給陳某某。后民警在邛崍市臥龍鎮(zhèn)龍?zhí)督謱㈥惸衬硴醌@,并從其右側褲包內查獲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1小包(經(jīng)稱量,凈重0.143克)。
2019年11月7日11時許,民警在蒲江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喻某某家中將其抓獲,并從喻某某寢室內查獲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3小包(經(jīng)稱量,凈重1.07克)。
經(jīng)鑒定:從陳某某處查獲的疑似冰毒1小包、從喻某某寢室處查獲的疑似冰毒3小包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稱量、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故意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邛崍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幼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邛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提訊證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量刑建議書貳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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