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桑檢刑檢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喻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822195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某某,住**鄉(xiāng)**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24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17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喻某甲的妻子鐘某甲因鄰居鐘某乙家的雞未圈養(yǎng)吃了喻某甲家的菜,引發(fā)雙方爭吵,鐘某乙罵喻某甲偷過她家藥材。喻某甲得知后很不高興,第二天清早,喻某甲到鐘某乙家找她論理,雙方情緒激動,鐘某乙手拿木棒同喻某甲發(fā)生沖突,喻某甲用雙手推搡鐘某乙胸部,鐘某乙用木棒打中喻某甲頭部和左手臂,在扭打過程中,鐘某乙被推倒在她家靠洗衣機的地上,最終導致雙方均有不同程度受傷。2020年6月28日,經(jīng)張家界市天星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鐘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和辯解;2.被害人鐘某乙的陳述;3.證人鐘某甲、喻某乙、王某某的證言;4.書證:喻某甲病歷資料、鐘某乙病歷資料及CT報告書;5.鐘某乙傷情鑒定意見;6.訊問錄音錄像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峪林
檢察官助理:方冬華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81074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被害人鐘某乙附帶民事訴訟狀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