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科檢二部刑訴〔2020〕Z1121號
被告人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71981********,蒙古族,中專文化程度,通遼市扎魯特旗**鎮(zhèn)**學校教師,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通遼市扎魯特旗**鎮(zhèn)**嘎查**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通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2時26分,圖某某酒后駕駛灰色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蒙F**),沿國道11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111線907公里北3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依法提取血樣鑒定,被告人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78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前科劣跡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圖某某詢問及訊問筆錄;
3.鑒定意見: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所通秉司鑒[2020]酒鑒字第**號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圖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圖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遼市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孟宙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圖某某現被通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起訴書13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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