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一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332199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縣,住**鄉(xiāng)**村,因涉嫌盜竊罪、尋釁滋事罪,經石渠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2月13日被石渠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灰蛏嫦颖I竊罪、尋釁滋事罪,經石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渠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刑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盜竊、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現依法審查完畢,被告人土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時許,被告人土某某因債務問題心生盜竊想法,在格貢寺廟附近時,盜竊散放牦牛群中的三頭牦牛,盜竊得手后將竊的牦牛趕至長沙貢瑪鄉(xiāng)境內,次日以人民幣12000元的價格銷贓,經鑒定被盜牦牛認定價格為22080元。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土某某因債務問題心生郁悶,在酗酒后到格蒙鄉(xiāng)俄某某家臺球室持刀肆意毆打他人,致使巴某某、翁某某、旦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巴某某、翁某某、旦某某三人人體損傷均為輕微傷。被告人土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牦牛三頭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所某某、巴某某、索某某證言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呷某某、巴某某、翁某某、旦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被盜物品價格鑒定、法醫(yī)學人體損傷鑒定;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兩次案發(fā)現場的現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土某某盜竊他人財物、肆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盜竊罪、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尋釁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土某某到案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渠縣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土某某現羈押于爐霍縣看守所
案卷材料4冊
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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