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刑檢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項城市,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秦皇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夏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BY2***的小型轎車,沿秦山路由東向西行至山海關區(qū)**路口向北右轉彎時,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未登記的兩輪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直行至此處,措施不及至兩車相撞,被害人張某某受傷醫(yī)治無效于同年7月1日死亡。經(jīng)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認定:被告人夏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夏某某主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告人夏某某案發(fā)時所駕駛車輛;2.書證:《歸案經(jīng)過》《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崔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積極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賠償并得到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金英
助理檢察員:陳??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及補充材料七頁。
3.涉案物品隨案移交。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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