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二部刑訴〔2020〕1385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811988********,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玻璃廠工作,住江陰市**鎮(zhèn)**村**村**號。被告人夏某某曾因阻礙執(zhí)行職務,于2012年4月5日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5月5日18時40分許,醉酒后駕駛蘇B****B小型普通客車,沿江陰市**鎮(zhèn)**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村村道路口,車輛前部追尾前方同向行駛的呂某某駕駛的蘇B****6小型轎車尾部,導致蘇B****6小型轎車失控,撞到由北向南停在**村村道上等待的陳某某駕駛的蘇B****F小型轎車前部,同時蘇B****B小型普通客車失控撞到**路南側護欄,造成三車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江陰市公安局認定,被告人夏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夏某某案發(fā)時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mg乙醇/100ml血液。
事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已賠償呂某某人民幣40000元、賠償陳某某人民幣36000元、賠償江陰市銀泰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人民幣2980元,呂某某、陳某某對被告人夏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發(fā)破案經過、戶籍資料、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呂某某、陳某某、汪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江蘇理道評估鑒定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鑒定咨詢意見書;?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執(zhí)法儀視頻和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晗
代理檢察員:繆佳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陰市**鎮(zhèn)**村**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