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457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11952********,漢族,小學(xué)文化,貴州省興義市人,農(nóng)民,住貴州省興義市**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興義市看守所。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貴EY****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由興義市七星路往坪東辦事處壩美村方向行駛,19時11分許,行駛至興義市七星路50米處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夏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39.2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信息、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夏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yīng)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二個月,建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恩艷
檢察官助理?黃亨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羈押于興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刑事案件證據(jù)開示清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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