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分檢一部刑訴〔2020〕189號
被告人夏某某,綽號“**”,男,1996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號碼360521199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工人員,住江西省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號)。曾因犯搶劫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分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因吸毒,于2017年2月10日被分宜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F(xiàn)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分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分宜縣公安局于同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夏某某(以下簡稱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小區(qū)旁)內(nèi),多次容留張某某、袁某某、黃某某(17歲)、嚴某某(15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內(nèi),容留黃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6日凌晨1時至上午9時,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內(nèi),先后容留嚴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內(nèi),容留黃某某、嚴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內(nèi),容留袁某某、黃某某、嚴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內(nèi),容留張某某、袁某某、黃某某、嚴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分宜縣**鎮(zhèn)**村委**村小組自建房內(nèi),容留張某某、袁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0日下午18時許,分宜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抓獲吸食了毒品的黃某某、嚴某某、袁某某、張某某。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前科材料等書證;
2、證人夏某甲、張某某、袁某某、嚴某某、黃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夏某某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分宜縣人民法院
?
檢察官:熊曄華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羈押于分宜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換押證》、《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壹份,隨文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