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木檢一部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1221991********,漢族,??飘厴I(yè),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縣,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木里縣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1日被木里縣檢察院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木里縣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木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該案涉嫌盜竊金額巨大,屬重大案件,一個月內無法辦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1款之規(guī)定,承辦人決定延長起訴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具體時間不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在木里縣水洛河博瓦電站中水十局務工期間,分三次將中水十局項目部存放于2號鋼筋場的部分φ20、φ22螺紋鋼筋盜走,盜竊所得鋼筋均賣予水洛鄉(xiāng)兩保村村民旦某某和扎某某,總計盜竊鋼筋18捆45噸,獲得贓款7萬5千元人民幣。2019年11月22日,旦某某和扎某某將購自夏某某處的18捆φ20(9捆)φ22(9捆)鋼筋及另購自他處的5捆φ25鋼筋,合計23捆鋼筋轉賣于木里大寺工程建設隊,轉運途中因接到群眾舉報,在木里縣915林場被瓦廠派出所截獲并通知水洛河公司(業(yè)主)進行處理。2019年11月23日瓦廠派出所將所攔截的運輸車輛和車上所載鋼筋移交給水洛河公司,2019年11月24日水洛河公司將鋼筋運回并存放于中水十局項目部。被盜鋼筋經木里縣發(fā)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格為23.25萬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公安機關追回的鋼筋照片及使用情況說明;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證、自述材料;3、被害人陳述;4、證人證言:證人扎某某和旦某某的證言;5、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照片;6、鑒定意見書;7、?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進行販賣,數量已達巨大標準,有其供述可以證實,并有失主和購買鋼筋人員的證言,三方證據材料基本吻合,能夠相互印證,證據之間能夠形成鎖鏈。所以被告人夏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能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其家屬能主動積極退贓退賠,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彥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審后因吸食毒品被木里縣公安局強制戒毒于涼山州**強制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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