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1〕5號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1983********,漢族,中專文化,個體工商業(yè)者,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安化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2月14日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時左右,被告人夏某甲駕駛牌照為桂******小型轎車從安化縣羊角塘高速入口駛?cè)肫蕉锤咚伲?1時左右從“安化”出口駛出高速,在出了安化收費站不遠處,被執(zhí)勤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安化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68mg/100ml,隨后民警將被告人夏某甲帶至安化縣中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jīng)湖南錦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9.19mg/100ml。
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夏某乙、夏某丙的證言;3.鑒定意見;4.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夏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規(guī)定,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甲拘役二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安化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光輝
檢察官助理:劉白群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5178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74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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