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8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址: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中**號。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新樂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9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樂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新樂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樂市,住新樂市**鎮(zhèn)**村**排**號。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8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址: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號。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新樂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被告人陳某某,同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0日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邵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29196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址:河北省石家莊新樂市**鎮(zhèn)**村**號。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0日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68********,漢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址:河北省石家莊新樂市**鎮(zhèn)**村**號。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0日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甲、陳某某、夏某乙、邵某甲、邵某乙、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 杜固派出所所長付某某帶領杜固鎮(zhèn)杜固派出所民警及新樂市公安局應急處突大隊輔警,在杜固鎮(zhèn)累頭屯村維持村干部換屆選舉秩序,因有村民對選票發(fā)放產生疑問,負責該村選舉的杜固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決定封存選票箱離開累頭屯大隊,被告人夏某甲、邵某甲、夏某乙、陳某某、邵某乙、張某某等人阻攔派出所及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離開,其中邵某甲鼓動陳某某用鎖子鎖大隊的鐵門不讓派出所和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離開,夏某甲、邵某乙追打民警宋某某,高某某用拳頭打在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夏某乙用辣椒水噴宋某某致使宋某某心臟病復發(fā),醫(yī)護人員到達現場后邵某甲、高某某等人阻等人攔醫(yī)護人員對宋某某進行救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六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邵某甲、陳某某、高某某、邵某乙利用暴力手段阻礙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該六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莉娜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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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現羈押于新樂市看守所,邵某甲、陳某某、高某某、邵某乙現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案卷貳冊。
3
、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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