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縣檢一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2311980********,藏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壩縣,住阿壩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阿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被阿壩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3291992********,藏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住新龍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jīng)阿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2月13日被阿壩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壩縣公安局終結(jié),以被告人頭某某、白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7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左右,白某某、頭某某、俄某(在逃)、撒某(在逃)四人共同商議后,共同出資購買一臺可同時供10人賭博的捕魚機在阿壩縣**大酒店停車場內(nèi)的出租房內(nèi)供他人賭博。在開設賭場期間,四人共違法獲利100萬元左右。經(jīng)阿壩州公安局治安戶政大隊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賭博功能檢驗認定《2019》002號認定該捕魚機符合賭博機的特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捕魚機1臺;2.書證: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讓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頭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頭某某、白某某購買捕魚機開設賭場,非法獲利達100萬元左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壩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左兆偉
檢察官助理:袁鶴榮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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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頭某某、白某某現(xiàn)羈押于阿壩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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