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敘檢公訴刑訴〔2020〕55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8241962********,漢族,四川省蒼溪縣人,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qū)**路**號**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敘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敘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敘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年初,家住四川省廣元市的被告人姚某某到四川省敘永縣辦事時通過其同鄉(xiāng)李某某認識了敘永縣**鎮(zhèn)**村村民殘疾人童某某。回到廣元,姚某某從李某某處得知童某某想要找個女朋友之后,便虛構了一名叫“韓小芳”的女子,通過電話聯(lián)絡的方式騙得童某某信任。其后,在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期間,姚某某以介紹“韓小芳”給童某某做女朋友的名義,多次虛構“韓小芳”急需用錢的事實,讓童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多次向其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98000元。這些錢均被姚某某用于自己開支。
童某某發(fā)覺被騙后,于2016年4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谒拇ㄊV元市利州區(qū)**路**號**號,聯(lián)系電話18980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光盤壹張
3.證人名單壹份
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