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394號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2198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內蒙古巴林左旗**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9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延慶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31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通過楊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為姚某某、賈某甲辦理了虛假的結婚證,并在北京市**等地利用戶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為姚某某騙取了京籍戶口。
2018年12月,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在無實際婚姻的情況下,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致使法院作出了民事調解書。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賈某甲于2019年8月2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姚某某、賈某甲結婚證復印件、淶水縣民政局證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證言:證人蘆某某、賈某乙、楊某某等的證言;4.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擅自偽造結婚證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賈某甲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在住所**,聯(lián)系電話:1861810****,保證人:史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24012****;被告人賈某甲現(xiàn)在住所**,聯(lián)系電話:1830164****,保證人:周某某,聯(lián)系電話:17326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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