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南檢一部刑訴〔2020〕611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211990********,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四川省南部縣**鎮(zhèn)**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6月16日被南部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與朋友在位于南部縣南隆鎮(zhèn)幸福路青年廣場的“奧斯卡”酒吧飲酒。結束后,姚某某駕駛川RW****號小型普通客車準備離開,因酒后身體不適,車輛短距離行駛后姚某某駐車,并電話聯(lián)系朋友代駕未果,后姚某某在車上休息。約一小時后,姚某某下車時因為操作失誤,車輛向前滑行,與前方停放的川AQ****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之后,經他人報警,姚某某被公安民警現(xiàn)場擋獲。
經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姚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91.9±9.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780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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