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邗檢刑訴〔2020〕774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1199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懷遠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址揚州市邗江區(qū)**路**號**小區(qū)**幢**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揚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姚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時5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蘇KY****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揚州市邗江區(qū)五彩世界出發(fā),行駛至揚州市邗江區(qū)百祥路美琪小學門口路段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jīng)檢測,被告人姚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0.7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查詢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2.證人路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檢測報告書;
5.視聽資料:光盤1張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東偉
檢察官助理??劉姣姣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揚州市邗江區(qū)**路**號**小區(qū)**幢**室,聯(lián)系電話1525278****;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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