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404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221970********,漢族,高中文化,山東省安丘市**鎮(zhèn)**村人,住**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馬自達牌小型普通客車,自安丘市景芝鎮(zhèn)姚家莊村行駛至國道206線景芝鎮(zhèn)景福工藝品廠南側200米處代智英家中。經鑒定,姚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68.3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2.鑒定意見;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酌情從輕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彩英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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