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安檢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證號碼342401198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因經(jīng)濟拮據(jù),準備雷鋒帽、口罩等偽裝用品,預謀搶劫。2019年11月8日晚22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偽裝后駕駛摩托車至本市金安區(qū)**路“**超市”,進入超市后,被告人姚某某左手將雙肩背包撐開放于收銀臺,右手持刀對超市店主楊某某進行搶劫,被害人楊某某呼喊,并聲稱超市有監(jiān)控。后被告人姚某某逃離現(xiàn)場。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楊某某陳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勘驗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脅迫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屬犯罪未遂同時適用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婷婷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羈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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