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秀檢刑訴〔2020〕Z159號
被告人姚某某,(綽號“**”),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411996********,漢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秀山縣),住址重慶市秀山縣**鄉(xiāng)**村**組**號。2017年4月19日,因盜竊罪被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秀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秀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秀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到重慶市秀山縣龍池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護士值班室,將白某某辦公柜里的人民幣1000元盜走。
2.2020年7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到重慶市秀山縣龍池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醫(yī)生值班室,將魏某某衣柜中人民幣900元盜走。
3.2020年7月1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到重慶市秀山縣龍池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護士值班室,將白某某辦公柜里人民幣130元盜走。
4.2020年7月1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到重慶市秀山縣龍池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護士值班室,將白某某辦公柜里人民幣10元盜走。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被秀山縣公安局抓獲歸案。被盜贓款2040元已被公安機關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麥某某、蘇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魏某某、白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秀山縣公安局現場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犯盜竊罪,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秀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勇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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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在家候審
2.卷宗二冊
3.光盤三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補充筆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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