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qū)殭z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5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戶籍地: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天津市薊州區(qū)**公路**花園**號樓**單元**號。2019年7月20日因偽造機動車號牌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天津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4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寶坻分局補充偵查,公安寶坻分局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幫助楊某某購買的130********手機號碼過戶攜號轉(zhuǎn)網(wǎng),取消最低消費為由,騙取楊某某信任后,采取非法變更資料的方式,詐騙楊某某人民幣12000元錢。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手機等物證;
1、??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
1、??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1、??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紅建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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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姚某某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案卷2冊。
3.?量刑建議書3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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