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灞檢捕訴刑訴〔2020〕197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81197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居住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7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8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駕駛陜A****2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灞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鶴翔路右轉彎時,適逢劉某某、陳某某騎乘二輪電動車沿灞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劉某某當場死亡、陳某某受傷,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姜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次要責任,陳某某無責任。
經(jīng)鑒定:劉某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陳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盛某某、霍某某、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歡
檢察官助理:鄒峰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羈押于灞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補充材料九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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