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一部刑訴〔2020〕275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121197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榆樹市,住**鄉(xiāng)**村**屯姜某某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榆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榆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7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駕駛無牌照機動三輪車沿榆樹市育民鄉(xiāng)蓮山村四組水泥路由東向西行至蓮山村村委會,與艾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將其毆打,被公安機關查獲并對其進行酒精檢測,后經鑒定姜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6.2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孫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玲
檢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居住地;
2.案卷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