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古檢一部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5199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省古藺縣人,戶籍地古藺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古藺縣**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古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古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川E*****號摩托車搭乘劉某某,沿古藺縣古藺鎮(zhèn)金蘭大道路段行駛,駛至金蘭大道鳳凰家具城路段時,與道路中央的防護欄發(fā)生碰撞,摩托車摔倒在公路上,致使劉某某、姜某某受傷,車輛及防護欄受損。偵查人員在處理該起事故中,發(fā)現(xiàn)姜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即將其帶至古藺縣人民醫(yī)院依法提取其血樣。經(jīng)古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姜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8mg/100mL。
2020年2月10日,姜某某與劉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姜某某支付劉某某醫(yī)療費12000元,姜某某取得劉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等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姜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姜某某賠償傷者劉某某部分醫(yī)療費用,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323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二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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