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訴〔2020〕553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11992********,漢族,初中文化,經商,安徽省臨泉縣人,住臨泉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緬甸籍婦女娜某某(音)系被劉某某(另案處理)拐騙至臨泉的情況下,仍伙同其母親趙某某(另案處理)以166000元的價格從劉某某處購買娜某某作為妻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證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趙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娜某某(音)的陳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姜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可可
檢察官助理閆軍會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住**鎮(zhèn)**村委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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