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程序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二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861977********,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昌邑市**局**所**,住昌邑市**街**號**號樓**單元**室。2018年8月至今任該局**所**。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昌邑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姜某某任昌邑市**局**所**,負責該所全面工作。期間,該所對轄區(qū)內昌邑市**有限公司所用鍋爐未認真履行監(jiān)管職責,致使該公司未經特種設備登記的兩臺鍋爐長期違法使用,2019年5月6日,該公司違法使用的一臺鍋爐發(fā)生爆炸,造成爐渣工劉某某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
1.書證:昌邑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案卷、昌邑市政府批復、昌邑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昌邑市**局情況說明、昌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昌邑市**局主要職責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昌邑市委辦、市府辦關于印發(fā)《昌邑市**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昌邑市**局黨組關于姜某某任職情況的說明、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昌邑市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辦案說明、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2.證人朱某某、黃某某、韓某甲、高某某、韓某乙、尹某某、薛某某、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身為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曉燕
檢察官助理:王克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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