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新區(qū)檢訴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村**號。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周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姜某某,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至本市江北新區(qū)**街道**號,入戶竊得被害人董某某黃金戒指2件、黃金手鏈1件、黃金耳釘1只、黃金掛件1件及人民幣310元,竊得被害人周某某金耳環(huán)1件、金耳環(huán)1只,銷贓得款人民幣9300元。經(jīng)鑒定,上述被竊物品價值人民幣10758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雖主動歸案
,但其歸案初期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郭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董某某、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江北新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晴
檢察官助理:謝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南京市六合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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