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桃檢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姜夢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住桃江縣**鄉(xiāng)**村。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11月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詐騙罪,于2013年12月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7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益陽市桃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夢華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姜夢華在桃江縣桃花江鎮(zhèn)近桃小學附近劉某某的租房內兩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給吸毒人員劉某某,獲毒資8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姜夢華在吸毒人員劉某某租住的租房內,以700元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6克給吸毒人員劉某某(其中300元為車費);
2.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姜夢華在吸毒人員劉某某租住的租房內,以400元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6克給吸毒人員劉某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姜夢華于2020年6月5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從益陽市戒毒所帶回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法律文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汪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姜夢華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夢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夢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二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夢華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姜夢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夢華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姜夢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姜夢華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應當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姜夢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不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桃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歷程
檢察官助理:孟帥益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姜夢華現羈押于桃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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