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湛檢一部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姜愛民,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3529,漢族,中專文化,中國****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退休職工,戶籍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路***號院*號樓*號,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花園**號樓**單元*樓*戶。因開設賭場于2014年4月25日被河南省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1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愛民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姜愛民在平頂山市***園*門東的**電競網絡會所內,設置多臺賭博游戲機組織賭博活動,共收取參賭人員王某某、陳某某、劉某某等人賭資339300元,違法所得14259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愛民家屬已代其將違法所得款退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陳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王某甲、孫某某、孫某甲、王某乙、姜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姜愛民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愛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愛民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愛民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愛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延賓
檢察官助理:秦珍珍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愛民現(xiàn)羈押于寶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及光盤六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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