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公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運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5226321970********,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縣,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貴州省榕江縣**鄉(xiāng)**村**號**小區(qū)西區(qū)**棟**單元**室。因犯爆炸罪、敲詐勒索罪,2009年9月被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靖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經(jīng)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靖州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07時許,被告人姜某某在靖州縣**路**社區(qū)對面的巷子里盜竊了梁某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車一輛,經(jīng)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五羊本田WFI125T-5型摩托車的價值為232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被靖州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傳喚到貴州省榕江縣公安局刑偵隊,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靖州縣看守所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五羊本田摩托車一輛(照片)。
2.?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犯罪人員信息表及釋放證明等書證。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指認、搜查等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因其具有累犯,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姜某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吉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檢察卷1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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