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曹檢一部刑訴〔2020〕190號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6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山東省曹某樓**鄉(xiāng)樓莊**村樓莊**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6時35分,被告人姬某某駕駛無牌照小型汽車沿曹某許單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曹某樓莊鄉(xiāng)西門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曹某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0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峰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姬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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