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尉檢一部刑訴〔2020〕714號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11987********,漢族,高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輝市,住衛(wèi)輝市**鄉(xiāng)**村33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jīng)尉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公共信息網(wǎng)絡安全監(jiān)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以來,被告人孔某某通過語音機器人系統(tǒng)外呼功能,擅自為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為其提供的247764條他人手機號碼進行外呼,從中獲利10000余元。被告人于2019年10月9日到尉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回非法所得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自首證明等證明被告人的年齡、身份、無前科及微信轉賬記錄和到案的事實;2.同案人趙某某等人的供述證明其委托被告人孔某某外呼手機號碼的事實;3.電子數(shù)據(jù)證明被告人犯罪數(shù)額的事實;4.證人王芳證言證明被告人孔某某外呼手機號碼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未經(jīng)批準,擅自將非法獲取的公民信息進行外呼,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投案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林建
檢察官:何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