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巨檢一部刑訴〔2020〕197號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9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巨某某**街道**路**號,現(xiàn)住巨某某**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0時37分許,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駕駛魯******號白色東風(fēng)日產(chǎn)牌轎車,沿巨某某健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巨某某步行街噴泉處時,被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64.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告人孔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照片;2.書證:被告人
戶籍電子檔案、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現(xiàn)場查獲錄像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培欽
檢察官助理張晨晨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qū)?,現(xiàn)居住于巨某某**號樓**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查獲現(xiàn)場錄像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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