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青檢二部刑訴〔2020〕325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21977********,漢族,初中文化,貨車司機,戶籍地為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村**排**號,現(xiàn)住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園**號。2015年9月30日因犯詐騙罪被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7年11月8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孫某某謊稱能夠辦理天津市戶口,在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村**店內(nèi)與被害人于某某簽訂協(xié)議,并以收取定金為由騙取被害人于某某、柳某某人民幣2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再次以辦理天津市戶口需要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于某某、柳某某夫婦人民幣35750元,并將上述騙取錢款用于個人花銷。
2019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微信發(fā)布可以辦理天津市戶口的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邊某某信任。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孫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園南門門口,與被害人邊某某簽訂辦理落戶協(xié)議,并以收取定金為由騙取被害人邊某某人民幣2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再次以辦理天津市戶口需要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邊某某人民幣11000元,并將上述騙取錢款用于個人花銷。
2019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微信發(fā)布可以辦理天津市戶口的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信任。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孫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庭院**號樓家中,與被害人李某某簽訂落戶合同,并以收取定金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2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再次以辦理天津市戶口需要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幣5000元,并將上述騙取錢款用于個人花銷。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孫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勘驗、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匡
檢察官助理:馬士磊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西青區(qū)看守所。
2.案卷二冊,光盤一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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