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孫某甲,曾用名孫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5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現住址貴州省清鎮(zhèn)市**鎮(zhèn)**村**組。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5月19日刑滿釋放;因吸毒于2014年3月2日、2015年1月28日、2019年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6月6日被本院決定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81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現住址貴州省清鎮(zhèn)市**鎮(zhèn)**村**組。因吸毒于2016年6月20日、2016年7月13日、2018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清鎮(zhèn)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魏某某販賣毒品案,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孫某甲、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魏某某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兩案存在關聯,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決定對兩案并案處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時許,當被告人孫某甲在清鎮(zhèn)市衛(wèi)城鎮(zhèn)東門村沙廠門口以300元錢的價格將一小包毒品疑似物販賣給周某某后,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從孫某甲身上搜出用于聯系毒品交易和收取毒資的手機兩部;周某某主動交出從孫某甲處購買的毒品疑似物,經稱量,凈重0.32克。經檢驗,毒品疑似物檢材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5月8日17時許,吸毒人員楊某某聯系被告人魏某某購買毒品海洛因,魏某某收到楊某某800元后,到清鎮(zhèn)市衛(wèi)城鎮(zhèn)東門村孫某甲家中,以700元的價格向孫某甲購買了兩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給楊某某,后楊某某、文某某、魏某某三人在文某某的車上將購買的海洛因吸食了部分。當晚20時許,楊某某再次找魏某某購買毒品海洛因,魏某某收到楊某某400元后,到孫某甲家中以300元的價格向孫某甲購買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紙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交給楊某某。當晚23時許,楊某某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民警查獲,從楊某某乘坐的貴A****3車上查獲用白色塑料紙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兩小包,后經稱量分別凈重0.1克、0.05克。經檢驗,毒品疑似物檢材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清鎮(zhèn)市公安局民警抓獲魏某某后,在魏某某的配合下,到清鎮(zhèn)市衛(wèi)城鎮(zhèn)東門村抓獲孫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3部、毒品海洛因0.47克;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認照片等書證;3.證人周某某等4人的證言;4.被告人孫某甲、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毒品檢驗鑒定書;6.人身檢查、辨認、提取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提取毒品視頻光碟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孫某甲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三次有償轉讓共計0.47克;被告人魏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有償轉讓0.15克。兩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第四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魏某某協助抓獲孫某甲,系立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建議判處魏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遠敏
檢察官助理:楊彥博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孫某甲現羈押于清鎮(zhèn)市第三人民醫(yī)院,被告人魏某某現羈押于清鎮(zhèn)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散件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涉案手機3部隨案移送。
5.證人、鑒定人名單詳見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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