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一部刑訴〔2020〕433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證號碼:410425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郟縣**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搶奪,2020年6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搶奪罪,2020年6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410425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郟縣**鎮(zhèn)***村。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4年8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5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搶奪罪和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7時許,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共謀后去到禹州市**鎮(zhèn)三岔口北公路邊**鎮(zhèn)****服務(wù)中心門口,盜竊被害人宋某某白色雅迪牌電動車一輛,銷贓得款二被告人揮霍。案發(fā)后,贓物未追回。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730元。
2020年5月8日2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共謀后去到禹州市**鎮(zhèn)**超市車棚內(nèi),盜竊被害人鄭某某白色愛瑪牌電動車一輛,銷贓得款二被告人揮霍。案發(fā)后,贓物未追回。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250元。
2020年5月9日9時許,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共謀后去到郟縣**鎮(zhèn)**街公路邊盜竊被害人秦某某白色臺鈴牌電動車一輛。案發(fā)后贓物已被追回。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856元。
2020年5月9日16時許,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共謀后去到禹州市**鎮(zhèn)**村“**超市”對面劉某某家門口,盜竊被害人趙某某立馬牌電動車一輛,該車由孫某某騎走,案發(fā)后贓物未追回。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570元。
2020年5月19日1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騎一輛黑色踏板摩托車在禹州市**鎮(zhèn)**庭院大門口,搶奪被害人張某某脖子上戴的一條黃金項鏈時,致張某某摔倒受傷,因黃金項鏈掉到旁邊的草叢中未被搶走。經(jīng)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張某某被搶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11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適用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孫某某搶奪他人財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貫九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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