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煙牟檢一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0021995********,漢族,初中文化,工人,戶籍所在地: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村**號,現(xiàn)住山東省棲霞市**鎮(zhèn)**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20時40分許,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206國道由東向西行至煙臺市牟平區(qū)王格莊鎮(zhèn)清泉埠村北處時,將前方在機動車道內(nèi)順行的行人(無名氏)撞倒,致其當場死亡。被告人孫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肇事后,被告人孫某某電話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戶籍證明、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有鑒定意見;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有視聽資料;有證人隋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牟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斐斐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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